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章程
(2023年省教育厅核准修订版)
序 言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源于1931年成立的湖北省立教育学院。1944年更名为国立湖北师范学院。1949年更名为湖北省教育学院。1990年更名为湖北教育学院。2007年,经教育部批准改建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2003年和2009年,湖北省工业学校和湖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先后整体并入。
学校传承近百年历史积淀的厚重文化,弘扬“百折不挠、追求卓越”的二师精神,坚持“正己达人、以生为本”的办学理念,秉承“学高、身正、诚毅、笃行”的校训精神,坚持特色发展、应用发展、创新发展、开放发展,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荣校战略,努力建成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师范大学。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中文简称“湖北二师”;英文名称为 Hub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英文缩写HUE。法定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129号。邮政编码:430205。
第三条 学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须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教育部批准。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享有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调整教育资源配置等职权。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相关资源,维护良好的办学环境。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地位,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立足湖北,面向全国,为基础教育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库服务。
第七条 学校积极构建以文理基础学科为主,多学科交叉融合、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学科门类主要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领域。学校统筹推进学科专业发展,彰显教师教育特色,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八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稳步拓展国际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办好师范教育为己任,主动融入国家战略大局,对接区域发展布局,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基础理论扎实、应用能力过硬、综合素质优良、社会责任感强,具有奉献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 学校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稳步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学校围绕事业发展目标加强对教学学院、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目标的战略引领,采取评估、考核、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管执行。通过逐步建立完备的考评体系和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目标管理的导向功能、激励功能和诊断功能,推动学校各项事业按照既定的发展目标稳健前行。
第十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编制和实施发展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环节,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完善教育教学条件,加强教材建设,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四)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积极推进学分制,按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确定学位授予标准并授予相应学位。对有突出贡献者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六)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各种主体的交流和合作。
(七)根据发展需要,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建立薪酬制度,决定收入分配方案。
(九)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学校其他合法占有的资产。
(十)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成才服务支持体系,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关爱尊重学生,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及相关服务,支持学生合法行使权利,引导学生自觉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诉和诉讼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各类继续教育的受教育者,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二)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三)按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公平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四)公平获得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考核考评、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合法权益受侵犯的,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岗位职责,勤勉工作。
(四)坚守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反对学术不端。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依法保护学校资源。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关心教职工,为教职工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社会服务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党委教师工作部,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强化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学校崇尚严谨治学、为人师表,规范教职工的教学和学术行为,引导教职工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各类教职工比例和岗位职级。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职务职级制度和工勤人员技能等级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晋升、流动、确定薪酬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教职工出现违纪违规、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夯实教职工发展支持服务体系,鼓励支持教职工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科技服务和实践创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支持教职工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为其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第三十四条 兼职教授、讲座教授、特聘教授以及其他教育、研究、管理、服务工作者,在学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才政治把关,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指导学院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全面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养工程,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经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党委全体会议主要对学校党的建设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委常委会主要对学校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党委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书记和校长经常性沟通制度,书记和校长要带头增进班子团结,带头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维护者和实践者。
第三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加强教材建设,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共青团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学校重要会议,由学校党委制定议事规则加以规范。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设立湖北省监察委员会驻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对省监委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根据省监委授权,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内部组织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相应委员会和专门领导小组统筹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受理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八)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组成。其中,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领导职务以及不担任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中青年教师均须有一定比例。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方面的咨询和审议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审议、评议、指导和咨询,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把握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趋势,研究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管理、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等相关问题,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二)研究审议学校专业设置与规划,审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与调整、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堂教学改革等方案,指导和推进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教学研究。
(三)研究审议教学评估与管理制度,对全校教学质量监控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
(四)评议各类教学成果和教学奖励。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和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及资深教学专家担任。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学位管理、评定、授予和撤销等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开展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与学位授予相关的标准及细则。
(二)审议并作出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四)检查、监督和评估全校的学位授予质量。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在学院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和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学校建立健全基层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制定的实施办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制定与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校支持其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和地方学联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执行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和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工会委员会、共青团委员会、妇女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各群众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统战团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发展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设置学院。学院的设立、变更或撤销,严格遵循申请单位科学论证、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和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程序。
第五十条 学院根据学校授权范围,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中发挥主体作用,在人、财、物等方面实行自主管理。学校对学院建设和发展提供支持和指导,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五十一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突出政治强、业务好、品行优、在师生中有威望的要求,选优配强学院领导班子,特别是班子正职,增强班子集体功能。学院党政正职一肩挑的,应配备专职常务副书记。
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落实“一会一报”和“一事一报”制度,管好各类思想文化阵地。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委(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事业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和其他行政事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需要,设立若干相对独立的研究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研究机构,并按照其性质和任务进行投入、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五十五条 学校直属单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其党组织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党组织书记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并参与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学校规定和其章程,相对独立地进行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学校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依法依规对国有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依法保护和利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依照学校发展规划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多渠道筹集资金的经费筹措机制。学校经费来源形式包括政府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科学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加强内部审计,依法接受外部审计,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条 学校坚持开源节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学校优化经费支出结构,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加大对教学和科研的投入。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建立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坚持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大力改善办学条件,优化育人环境,建设平安校园、文明校园、智慧校园、生态校园,努力建成规划布局合理、基础设施优良、人与自然和谐、具有鲜明特色的美丽校园。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以及新闻媒体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六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社会组织及个人的联系与合作,争取各方支持帮助,推动协同创新,搭建政产学研用合作平台,通过联合培养人才、开展合作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多种形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进步。
第六十五条 学校充分发挥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湖北省普通教育干部培训中心设在学校的优势,办好以中小学教师、教育干部培训为主要形式的非学历教育,推动基础教育研究与改革。学校积极开展其他类型的继续教育,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学校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
学校通过校友会以及其他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服务社会,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代表学校接受社会各类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资金,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学校办学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由资助学校的共建单位、行业组织、地方政府等方面代表及社会贤达、著名校友、学术专家等组成。学校理事会按照其章程履行职责,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和监督,帮助学校吸收办学资源,促进学校广开办学渠道。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徽:校徽由字母h(Hubei)糅合武汉俗称“江城”之草书“江”字而成。“江”字右部蕴含字母“U”,表达学校主题信息及地域属性。“江”字左部蕴含火炬、人、树等造型,象征教书育人,传承文明。校徽含有中文校名全称、英文名称、建校年份(1931)。
第七十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采用学校标准色,中央分别印有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和校徽。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2日。
第七十二条 学校门户网站网址为://www.vinnylaz.com。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或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四条 章程修订应当至少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章程依据的政策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三)学校举办者或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须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