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二师院党发〔2019〕30号
中共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给予李晓洲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李晓洲,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湖北武汉人,大学文化,198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10月参加工作,学校后勤产业集团原总经理。
李晓洲在担任学校后勤产业集团总经理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57万元,获利19.5万元,被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鄂13刑终37号〕。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第21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晓洲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6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学校纪委、党委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