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草案)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1-02   浏览次数:1026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草案)
来自: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发表时间:2011-05-30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是以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高级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各界知识分子代表人士组成的,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群众性联谊团体。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党委统战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宣传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加强学校党委与知识分子代表人士尤其是党外知识分子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强化学校各界知识分子之间的团结合作意识,充分发挥知识分子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为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党委统战部(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二路29号,邮编:430205)。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凝心聚力,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活动。

(1)组织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支持会员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的发展建设献计献策、建功立业;

(2)组织会员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国情、民情和校情,及时了解、反映知识分子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促进学校党组织及有关部门与知识分子之间的联系,为知识分子之间交流信息和开展合作创造条件。

(3)组织会员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学术研究、讲学辅导、科技咨询、开发创新等活动,积极宣传知识分子的先进事迹;

(4)加强知识界人士之间的相互了解,反映知识界人士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知识界人士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和参加本会活动意愿的本校在职知识分子,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 在相关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工作业绩突出的知识分子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1)单位、部门或理事推荐,本人愿意;

(2)填写申请登记表;

(3)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设、批评和监督;

(4)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关心、把持本会工作;

(4)广泛团结、联络学校各界知识分子,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如加入其他组织或其他原因必须退会时向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后一年内仍不改正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秘书处。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决定终止事宜;

(4)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提请校党委统战部审定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7)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其候选人经上一届理事会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并征求学校党委的意见。本届理事会协商下届联谊会的名额和人选,协商决定届中调整增补会员人选。因工作需要,可由会长提名增补理事,经理事会通过生效。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任期五年。其候选人经上一届理事会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并征求学校党委的意见。

第十八条 本会可以聘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顾问,具体成员名单随有关部门负责人更换而自然更替。本会可以邀请顾问参加各种活动。顾问及其所在部门有责任向本会推荐会员,支持和指导本会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党委统战部。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本会可聘请校内外有关领导同志和专家担任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学校党委统战部等部门下拨的活动经费;

(2)学校其他单位或部门、社会团体、个人等的捐赠和资助;

(3)其他合法收入;

(4)会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知识分子联谊会第一次理事会议于2010年  月  日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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