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2-01浏览次数:4272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创建优良校风、学风,根据教育部新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二、学生应自觉维护教学秩序,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考勤范围包括上课、实验、军训、形势教育、社会实践以及学校安排的政治学习、集体活动等。学生在校学习必须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随意请假。

三、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或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四、学生的考勤情况由各班的班长按学生的出勤情况如实登记,并由任课教师或带队教师认可。学生的考勤工作由辅导员负责。

五、任课教师或带队教师应加强教学组织工作,可通过各种方式对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当发现学生考勤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应拒绝在《学生考勤簿》上签字并对有关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情况严重者应及时向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反映情况。

六、学生请假按下列手续办理:

1.学生请假一般应事先办理好请假手续。因疾病或紧急情况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在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2.凡请假者,必须到所属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说明请假原因和请假时间(附证明),病假必须有本校校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3.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校一律以旷课论处。

4.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夜不归宿达三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学生因故需申请续假者应按本条款(1)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6.学生请假期满应按时到所在院、系或学校履行销假手续。

7.请假审批权限: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审查,报院、系总支书记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院、系学工办负责人审查,院、系总支书记签署意见,报党委学工部(处)备案,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七、学生在校上课请假或旷课,按实际上课节数计算,请假或旷课一天或不参加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一天以6学时计。

八、对学生违反学习纪律,迟到、早退、无故旷课的处理:

1.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按旷课处理,迟到或早退三次折合旷课1学时;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10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3.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4.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0~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6.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在留校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者,旷课时数累加计算,并视情节从重处分;

9.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九、《学生考勤簿》每学期开学前由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到党委学工部(处)领取,每天各班班长将班内的考勤情况交到本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由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总学生考勤,每周一上报党委学工部(处)备案。

十、各院、系要加强对学生考勤工作的管理力度,对考勤工作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对于学生旷课或病假达到一定学时,应及时向党委学工部(处)上报处理。

十一、每学期党委学工部(处)不定期抽查各院、系学生的考勤记载情况,并予以公布,抽查结果与上报结果不符合者以抽查结果为准,并追究上报单位和管理者的个人责任。

以上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党委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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