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学工〔2023〕34号
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教学学院:
根据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本专科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二师院行发〔2018〕54 号)的相关规定,为严格做好我校2023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和资金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及金额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我校国家助学金本科指标3780名,专科200名,各教学学院评选指标见《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附件4)。
二、资助范围及标准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3300元,我省分为三个等次,即:一等(44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200元/年)。2023年只发放秋季学期资金,即按一等(2200元/人)、二等(1650元/人)、三等(1100元/人)发放。2024年发放春季学期资金。
三、评审条件及程序
(一)符合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申请人须为我校2023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学生2023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综合评定等次,优先资助重点保障人群。
(三)申报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填写《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班级民主评议,提出名单报学院。
(四)各教学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形成评审意见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者,由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在其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学院将申请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
(五)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报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确定受助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各教学学院根据上级和学校文件精神和评选要求,成立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评选细则,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二)各教学学院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执行,并根据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评审。做到广泛宣传,公平、公正、公开、民主评选,完善公示制度,不得公示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公示到期后要及时撤下,确保投诉渠道畅通,确保投诉方式人人知晓,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资助。
(三)不得把毕业班学生排除在受助学生范围外,也不得把上学年获得过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排除在本学年申请范围外。
(四)各教学学院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学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院学工〔2023〕)20号)的要求,压实责任,评审过程中若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从严查处,“谁经办、谁负责”、“谁违规、问谁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加强监督检查,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到寝室、食堂、图书馆等场所,通过与学生随机交谈或电话访谈的方式,了解学院、班级评审真实情况。
(五)各教学学院要充分利用助学金评审、发放时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做好感恩、诚信教育,激励学生励志成才、报效祖国,发挥国家助学政策育人功效。切实发挥国家助学金“帮困”的积极作用,让广大学生充分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爱,促进他们努力学习、奋发成才。
五、上报材料及时间
1.《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纸质档)
2.《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电子档、纸质档)
3.《资助资金发放银行卡号核对登记表(国家助学金)》(电子档、纸质档)
4.国家助学金评审报告:主要含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重点保障人群获助等次情况、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情况(电子档、纸质档)
5.公示材料。学院在公示期间应将公示场景拍照保留,随材料上交电子版和纸质版照片各一份。
6.《2023年国家助学金学生信息导入表》(只交电子版)
各教学学院申报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于2023年10月30日(周一)将纸质版申报材料签字盖章后报送到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资助服务中心201办公室,电子材料发送到邮箱:xszizhuzhongxin@163.com
联系人:桂利军 联系电话:027-52363280
附件: 1.《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
3.《资助资金发放银行卡号核对登记表(国家助学金)》
4.《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5.《国家助学金评选材料审核要点》
6.《2023年国家助学金学生信息导入表》(电子版)
学生工作部(处)
2023年10月19日
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附件表格2023.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