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校友会(下文简称本会),其英文译名为:Alumni Association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缩写为:AAHUE。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校友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服务宣传广大校友,发扬学校优良传统和校风,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昌盛贡献力量。
第四条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校友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 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校友会的办公地点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129号(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行政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发展作贡献;
(三)进行学术交流;
(四)组织联谊活动;
(五)加强网络、微信平台建设;
(六)负责校友来信来访和接待工作;
(七)为母校的建设和校友的健康成长服务;
(八)受学校或校友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校友会会员由曾在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各办学实体学习(即湖北省立教育学院、国立湖北师范学院、湖北省教育学院、湖北省教师进修学院、湖北师范专科学校、湖北省函授师范学院、湖北教育学院、湖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国家经贸委武汉经理学院、湖北省工业学校)学习过的各种层次(中专、专科、本科层次)和各种类型(普通、成人、脱产、函授、电视卫星远程、夜大、进修、短训)的学生,以及工作、生活过的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和教职工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校友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授予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履行章程,执行决议,承办受委托的任务,积极参加活动,按时缴纳会费,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会员标准;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人数1/3,任期五年。理事会是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须有2/3理事参加方为有效;所做决议须有参加会议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校友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拟定校友会的工作计划;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处理校友来信和接待校友来访;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其条件是: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强烈的母校意识,愿为本会工作服务;
(三)除名誉会长外,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北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大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赞成票方可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并在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只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及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并适时向会员公开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注销,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社团管理有关条例办理终止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8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