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关于印发《质量管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人: 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4-05-05   浏览次数: 414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质量管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印发《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质量管理委员会章程》,请遵照执行。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2014416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质量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对各项工作实施有效督察与监控,促进内部质量监控体系建设和质量保障工作良性运行,强化质量意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成立质量管理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第二条  质量管理委员会是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领导机构,设主任2名,副主任10名,成员若干。主任由校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其他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应学科专家、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校外行业人士组成。质量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三条  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辖各单位质量管理小组,作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工作的管理机构;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评估处,作为质量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章   

第四条  质量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指导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及相应运行机制;

(二)审议质量管理、教学督导等方面的重要议题;

(三)督察学校质量运行,分析审定质量监控结果;

(四)对学校各单位质量管理工作提出质询;

(五)开展专题调研和质量评估。

第五条  质量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深入教学和管理第一线,掌握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动态;

(二)参与制订和修订学校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参与审订学校二级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与质量标准;

(四)分析评价质量监控状况与绩效考核结果,向学校提出建议;

(五)开展质量管理的相关调查研究,为学校提供建议和咨询;

(六)参加相关的质量管理工作会议;

(七)参与质量监察与评估等各类活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质量管理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开展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议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商定,并于会议前两天告知委员。

第七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学年召开12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及相关活动的组织、记录由质量评估处负责。学校提供委员会活动经费,由质量评估处统一管理。

第九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重大问题应通过表决决定。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有对委员会决议提请会议复议的权力。

第五章   

第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委员会主任同意、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质量评估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质量评估委员会工作章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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